安徽瑞龙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伙协议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02执恢107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3年0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
被执行人:***,男性1978年05月14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安徽瑞龙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728516739K,住所地芜湖县花桥镇集镇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安徽瑞龙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0202民初107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钱 萍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潘燕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