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106执5605号
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780477-2,住所地上海市江场三路228号408室。
法定代表人:陈凤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现胜,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安徽瑞龙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851673-9,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花桥镇集镇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瑞城生态园林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521000-9,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沈巷街道一楼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8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执行人:***,女,1978年5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瑞龙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瑞城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作出的(2019)苏0106民初9555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5日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人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该案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有权自行处置其程序权利,故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106执5605号案件的执行。
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同德
审判员 齐晓东
审判员 池仲旺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