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瑞龙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瑞龙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21执131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 被执行人:安徽瑞龙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花桥镇集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728516739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瑞龙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安徽瑞龙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瑞龙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存款12168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