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厦能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福建省华厦能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福建大唐国际新能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524民初5566号
原告:福建省华厦能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琴亭路29号福能方圆大厦6至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4512X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大唐国际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明路61号4A室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93006201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福建省华厦能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大唐国际新能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福建省华厦能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华厦能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华厦能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37元,减半收取计1,118.5元,由福建省华厦能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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