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厦能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新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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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603民初2989号
原告:漳州市扬名环保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建元东路6号漳州碧湖万达广场A3地块A区2幢3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MA2XPYD37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华厦能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琴亭路29号福能方圆大厦6至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4512XT。
法定代表人:XX雄,总经理。
原告漳州市扬名环保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华厦能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漳州市扬名环保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漳州市扬名环保咨询有限公司以其欲与福建省华厦能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福建省华厦能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漳州市扬名环保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福建省华厦能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漳州市扬名环保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