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震业建设有限公司

嘉善县嘉丰农业有限公司、浙江震业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21民初2112号 原告:嘉善县嘉丰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展幸村钱家浜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MA2BC8EL9Q(1/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诚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震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王坛镇镇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87736985B。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汉族,1968年4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第三人:***,男,汉族,1965年2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海宁市。 原告嘉善县嘉丰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震业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期间,本院未组织开庭、调解。原告嘉善县嘉丰农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善县嘉丰农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当事人自愿申请撤诉,故免交。 审判员    *** 二○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