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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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21民初2112号
原告:嘉善县嘉丰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展幸村钱家浜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MA2BC8EL9Q(1/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诚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震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王坛镇镇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87736985B。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汉族,1968年4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第三人:***,男,汉族,1965年2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海宁市。
原告嘉善县嘉丰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震业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期间,本院未组织开庭、调解。原告嘉善县嘉丰农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善县嘉丰农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当事人自愿申请撤诉,故免交。
审判员 ***
二○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