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园林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昌吉市淼森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乌鲁木齐市园林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0105民初5250号
原告:昌吉市淼森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昌吉市六工镇下三工村。    
法定代表人:何永庆,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乌鲁木齐市园林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2588号201/205幢15层办公9号房。    
法定代表人:王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向伟,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昌吉市淼森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乌鲁木齐市园林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昌吉市淼森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昌吉市淼森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昌吉市淼森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撤诉。    
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3,949.70元,由昌吉市淼森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余款3,924.7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昌吉市淼森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    
审判员    周宏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魏亚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