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5民初9657号
原告:玛纳斯县乐土驿镇绿森苗圃,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乐土驿镇上庄子村附**。
经营者:王林。
被告:乌鲁木齐市园林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山路69代码/div>
法定代表人:卫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玛纳斯县乐土驿镇绿森苗圃与被告乌鲁木齐市园林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玛纳斯县乐土驿镇绿森苗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玛纳斯县乐土驿镇绿森苗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西 热 尼 阿 依 · 依 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曼孜热·阿布里克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