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0105民初7906号
原告:新疆晟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乌伊西路滨湖河商业街11号。
法定代表人:郭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星智,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景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2588号绿地商务中心101栋6层办公9号房。
法定代表人:卜泉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萍,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新疆晟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景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新疆晟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新疆景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晟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做出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晟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疆景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新疆晟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疆晟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启朦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琴
书记员 雷博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