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景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玛纳斯县益兴新型铝塑门窗厂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2324执保1364号
申请保全人:玛纳斯县益兴新型铝塑门窗厂,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经营者:张益,系该厂厂长。    
被保全人:新疆景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玛纳斯县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法定代表人:张华金,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新疆景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卜泉海,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保全人:王志国,男,196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申请保全人玛纳斯县益兴新型铝塑门窗厂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保全人新疆景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玛纳斯县分公司、新疆景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王志国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591,380.4元的财产。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630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新疆景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开设有账户。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591,380.4元内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新疆景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乌鲁木齐南湖南路支行尾号0032账户(实际冻结591,380.40元)银行存款591,380.4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仲玉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程春燕
书记员    包梦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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