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2324执保1824号
申请人:***,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玛纳斯县玛纳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申请人:新疆景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2588号绿地商务中心101栋6层办公9号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保全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保全人***、新疆景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53,627元的财产。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773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设有账户。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53,627元内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重庆长寿区文苑营业所尾号7239账户(实际冻结53,627.00元)银行存款53,627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仲玉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