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新2324执保320号
申请保全人:新疆景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女,198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县。
被保全人:**,男,198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县。
申请保全人新疆景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新2324财保213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在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浦发银行、光大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新疆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开设有账户,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260,665.45元内进行冻结。被保全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另查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显示,被保全人***有执行案件5件,保全案件3件;被保全人**有执行案件8件,保全案件3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在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浦发银行、光大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新疆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银行存款账户(轮候冻结,实际冻结0.00元)银行存款260,665.45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浦发银行、交通银行、新疆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银行存款账户(轮候冻结,实际冻结0.00元)银行存款260,665.45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查封被保全人**名下登记的×××号斯柯达牌车辆(已抵押,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两年。
四、查封被保全人***名下位于***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过户、抵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仲玉新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包梦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