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景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新疆景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2324执保217号 申请保全人:新疆景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女,1987年3月1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男,1988年7月1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申请保全人新疆景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继续冻结被保全人名下260,665.45元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本院作出的(2022)新2324民初116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经查,(2022)新2324执保320号案件中依法冻结了被保全人***、**名下260,665.45元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查封了被保全人**名下登记的×××号斯柯达牌车辆;查封了被保全人***名下位于玛纳斯万合·红酒庄园B区1幢1**302室的不动产。因对被保全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的冻结期限即将届满,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银行存款、网络资金继续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2022)新2324执保320号案件中被保全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260,665.45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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