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景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新疆景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南山景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21民初105号 原告:新疆景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2588号绿地商务中心101栋6层办公9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市南山景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南旅基地。 负责人:冶海龙,管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努尔,女,该管委会综合执法处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天山大峡谷景区管理中心副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景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市南山景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景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  凯  峰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伊力亚斯海沙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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