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324民初40号
原告:***,男,1975年2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告:新疆景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原告***与被告新疆景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2023年2月16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36元,减半收取计768元,由***负担。
审判员 闫 新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