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景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景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324民初40号 原告:***,男,1975年2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告:新疆景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原告***与被告新疆景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2023年2月16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36元,减半收取计768元,由***负担。 审判员 闫 新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