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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堂子君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展某某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11民初1432号 原告:无锡市堂子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马圩七号桥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红路17号金科花园。 法定代表人:***。 被告:滨湖***腾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马山街道群丰社区新城147号203。 经营者:***。 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凯尔辛基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兴义南路(政府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市堂子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展***有限公司、滨湖***腾建材经营部、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凯尔辛基园林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原告无锡市堂子君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无锡市堂子君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 飞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沈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