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凯尔辛基园林有限公司

重庆凯尔辛基园林有限公司、淄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民终13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凯尔辛基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天湖公园西门办公楼5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4月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淄***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域城镇岜山村平安路1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济南前化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西路1222号力高国际花园3号楼1226-1室。 法定代表人:**前。 原审被告:安徽省崇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北关街道银河一路168号中华园B10栋1710。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重庆添宸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路街道松青路1048号***18号夹1-1-7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重庆荣梓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19号3幢26-9号。 法定代表人:游义。 原审被告:淄博强裕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域城镇***。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重庆凯尔辛基园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淄***商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济南前化物资有限公司、安徽省崇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添宸农业有限公司、重庆荣梓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淄博强裕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22)鲁0304民初2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凯尔辛基园林有限公司请求撤回上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凯尔辛基园林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闫 晓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