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411民初123号
原告:攀枝花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苏铁中路8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3MA6210M56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攀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重庆凯尔辛基园林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兴义南路(政府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98015390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凯尔辛基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攀枝花市***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攀枝花市***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