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3民初114号
原告:天津华湘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双源科技园**道58号1号楼3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559481888B。
法定代表人:严海朋。
被告:重庆凯尔辛基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兴义南路(政府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9801539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盛世环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镇乐园村10社1号走马国际石材市场B3-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7QYX9Y。
法定代表人:***。
被告: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辽源路279号-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591271258P。
法定代表人:***。
被告: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平度市平古路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80390897Q。
法定代表人:***。
被告:青岛多力昌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唐山路35号-3网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MA3MGMKH69。
法定代表人:***。
被告:青岛广瑞益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湘潭路55号乙3区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MA3MXBGR5R。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乐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区新洋路58号12幢12-328室(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MA1P51984M。
法定代表人:印建成。
被告:张家口市宣化华星钻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洋河南工业南路3号(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2168571809XJ。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华湘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凯尔辛基园林有限公司、被告重庆盛世环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被告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多力昌盛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广瑞益林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江苏乐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张家口市宣化华星钻采机械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重庆凯尔辛基园林有限公司、被告重庆盛世环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被告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多力昌盛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广瑞益林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江苏乐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张家口市宣化华星钻采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298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及担保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重庆凯尔辛基园林有限公司、被告重庆盛世环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被告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多力昌盛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广瑞益林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江苏乐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张家口市宣化华星钻采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298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