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3诉前调320号
原告:青岛邦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北安街道智水路即墨汽车城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MA3WCYNEON。
法定代表人:许国香,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青岛森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兴华路30号1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MA7ETWA79U。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从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迎宾大道35号1-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YNW8X0Y。
法定代表人:**中。
被告:重庆格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正街49号15-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YTY3J2T。
法定代表人:**中。
被告:贵州四方众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黄桶街道大兴村三组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90MA6J64B09R。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凯尔辛基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兴义南路(政府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9801539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93468X。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岛邦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森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告重庆从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重庆格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贵州四方众诚建材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凯尔辛基园林有限公司、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重庆从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重庆格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贵州四方众诚建材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凯尔辛基园林有限公司、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4310.1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及担保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重庆从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重庆格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贵州四方众诚建材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凯尔辛基园林有限公司、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4310.1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