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乾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郓城聚润混凝土有限公司、唐山市乾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5民初4122号
原告:郓城聚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张营镇小民屯村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MA3DLGGH3P。
法定代表人:周长林,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博,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兴刚,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唐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倴城镇丽墅庄园商业楼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47401829545。
法定代表人:刘冬梅,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郓城聚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郓城聚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郓城聚润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郓城聚润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19.4元,减半收取计1809.7元,保全费1470元,由原告郓城聚润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昌民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侯 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