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乾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百环建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冀0224民初3394号 原告:唐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妃甸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百环建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唐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北京百环建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百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472307.77元人民币,并给付以472307.77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唐山万浦热电有限公司背压机扩建项目锅炉补给水处理系统土建施工承包合同》,并进入建设方唐山万浦热电有限公司院内进行施工,2018年10月20日原告土建工程竣工。总体工程验收时间是2020年1月8日,但在2019年1月份,工程已被建设方投产使用。2019年11月5日,原、被告工作人员与案外人北京格兰特膜分离设备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签订了《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工程最终结算价款调整为2000000元固定总价,并约定被告收到原告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须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比例相应款项。2020年7月20日,原、被告与案外人签订了《工程款代付三方协议》,**确认“工程结算额为200万元,尚欠原告972307.77元工程款,被告委托案外人代付500000元工程款,收款后原告一次性给被告出具剩余额度为522307.77元增值税发票”。2020年9月4日、2020年9月11日,案外人按协议履行代付工程款500000元。2020年10月26日,原告给被告出具522307.77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至今未给付剩余工程款472307.77元,故提起诉讼。 被告百环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 原告**公司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复印件各一份,用于证实原、被告就万浦热电厂公司背压机扩建项目锅炉补给水处理系统土建施工工程签订承包合同,工程最终结算金额2000000元; 2.河北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21张,用于证实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金额1932307.77元; 3.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5张,用于证实被告转账付款1250000元; 4.工程款代付三方协议一份,用于证实对《补充协议》确认,最终结算金额为2000000元,尚欠原告972307.77元,由北京格兰特膜分离设备有限公司代付500000元,还欠472307.77元未给付; 5.竣工验收报告一份,用于证实案涉工程验收合格。 被告百环公司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1日,原告**公司作为乙方(承包方)与甲方(发包方)即本案被告百环公司签订《唐山万浦热电有限公司背压机扩建项目锅炉补给水处理系统土建施工承包合同》,由原告**公司负责唐山市滦南县万浦热电有限公司背压机扩建项目锅炉补给水处理系统土建施工项目。2019年11月5日,百环公司(甲方)、**公司(乙方)、北京格兰特膜分离设备有限公司(丙方)三方的工作人员签订了《唐山万浦热电有限公司背压机扩建项目锅炉补给水处理系统土建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该协议第2条约定:就甲乙双方对合同最终结算价进行补充协议合同总价调整为固定总价,总金额为:200万元(大写:贰佰万元整),甲方不再对乙方增加任何费用,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要求增加费用,甲乙双方对合同各项条款要严格遵守。第5条约定:……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合同比例的相应款项。2020年7月20日,百环公司(甲方)、北京格兰特膜分离设备有限公司(乙方)、**公司(丙方)三方签订《工程款代付三方协议》,协议约定:“据2019年11月5日三方签订的土建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甲、丙双方最终的结算额为贰佰万元(¥2000000元),目前甲方已支付丙方工程款玖拾陆万元(¥960000元),扣除丙方承担建设方的考核款陆万柒仟***拾贰元贰角叁分(¥67692.23元),甲方尚欠丙方玖拾柒万贰仟叁佰零柒元柒角柒分(¥972307.77元)。甲方在银行开设新的收款账户……并甲方给建设方提供肆拾万零叁佰伍拾肆元叁角伍分(¥400354.35元)9%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乙方替甲方代付丙方工程款伍拾万元(¥500000元),代付方式为:乙方付款至专用账户,再由专用账户付款至丙方收款账户……丙方已向甲方开具壹佰肆拾壹万元(¥141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在丙方收到伍拾万元(¥500000元)工程款后,一次性向甲方开具剩余额度为伍拾贰万贰仟叁佰零柒元柒角柒分(¥522307.77元)9%增值税专用发票”。2020年9月4日、2020年9月11日,案外人北京格兰特膜分离设备有限公司依约代被告百环公司共支付给原告**公司500000元。自2018年7月27日至2020年10月26日,原告**公司陆续为被告百环公司开具了21**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备注工程名称均为:唐山万浦热电有限公司背压机扩建项目锅炉补给水处理系统土建施工,购买方为北京百环建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销售方为唐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及金额1932307.77元;其中2020年10月26日,原告**公司为被告百环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张,涉及金额522307.77元。现被告百环公司尚欠原告**472307.77元工程款未给付,故原告起诉。 本院认为,案涉承包合同、补充合同及三方协议均系合同各方自愿签订,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合同主体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公司按照协议约定进行了施工并履行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义务,被告百环公司亦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给付工程款义务。扣除案外人北京格兰特膜分离设备有限公司依约代被告百环公司支付给原告**公司500000元外,经核算,被告百环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472307.77元,故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472307.77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因未有证据显示双方对逾期付款的利息进行过约定,故原告的这一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百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百环建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唐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72307.77元,判决生效即履行; 二、驳回原告唐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84元,减半收取计4192元,由被告北京百环建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即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