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瑞钢结构有限公司

山东华瑞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天津雍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424民初454号
原告:山东华瑞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邑县恒源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5年4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临邑县城区。
被告:天津雍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育梁道13号-301。
法定代表人:娄锐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华瑞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雍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华瑞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雍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的体现,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华瑞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雍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191元,减半收取15095.5元,由原告山东华瑞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