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鼎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12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陵民初字第904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8月出生,住山东省鄄城县。
委托代理人***,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6年10月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
委托代理人***,陵城区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5年11月出生,住江苏省海门市。
被告德州鼎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德州鼎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尚敏于2015年7月31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