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开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民终15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唐山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唐山市。
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开滦吕家坨制修厂工人,现住唐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羿春发,男,1965年1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唐山市。
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渤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唐山开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龙泽南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7月19日生,汉族,开滦吕家坨矿劳动服务公司经理,现住唐山市古冶区古钱路吕家坨南小区4-2-12。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羿春发、原审第三人唐山开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18)冀0204民初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涉案二层框架楼房实际建造费用是多少?被上诉人***、羿春发垫付的费用35万元是否超出了建造费用?核实上述问题以便确认上诉人***、**应当向被上诉人***、羿春发实际的支付费用。建造楼房的水电费由谁支付一并予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18)冀0204民初76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41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沈军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