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开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林业总场、唐山开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25民初2219号
原告:***,男,196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河北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林业总场,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601037829G。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被告:唐山开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龙泽南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7387141810。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林业总场、唐山开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