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滦唐山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唐山市钰林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开滦唐山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四终字第9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开滦唐山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人民道9号。
法定代表人:陈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小伟,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市钰林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韩城镇薛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祥福,经理。电话号码:.
委托代理人:宣少义,河北佳诚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开滦唐山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30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唐山市钰林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实涉案工地由上诉人开滦唐山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下属的项目部承建。因被上诉人称曾由杨希来、杨希成与其结算,故一审法院是否应追加杨希来、杨希成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以确定租赁费给付的责任主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304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退还上诉人开滦唐山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董媛媛
代理审判员  苗会新
代理审判员  高贺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边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