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乐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乐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鲁国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02民初6677号
原告:湖北乐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新村街长湖地一村8-11号4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彩环(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莹(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鲁国熊,男,198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告:***,男,198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原告湖北乐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鲁国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湖北乐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乐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乐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1元减半收取800.50元,由原告湖北乐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奕君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骆 欢
书 记 员 杨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