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7民初5461号
原告:湖北广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道施岗村4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675801797L。
法定代表人:胡淑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乐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仓埠街武滨北路97-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581808701H。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广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乐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已协商解决,原告湖北广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广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广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4元,减半收取计317元,由原告湖北广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