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02民初1964号
原告:德州市青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于官屯村南头(原砖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6832017405。
法定代表人:李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丙山,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兴海,平原炉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张彬,男,汉族,1984年7月11日出生,住乐陵市城区。
被告:乐陵市顺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胡家街道办事处马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816817207582。
法定代表人:张国升。
原告德州市青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彬、乐陵市顺达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5元,保全费940元,合计19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尊龙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刘秋实
书记员张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