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02民初987号
原告:德州市青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于官屯村南头(原砖厂)。
法定代表人:李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兴海,平原炉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彬,男,汉族,1984年7月11日生,住乐陵市城区。
被告:乐陵市顺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胡家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张国升,经理。
原告德州市青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彬、乐陵市顺达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原告德州市青水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德州市青水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门玉华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康子晗
书记员陈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