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02民初1015-2号
原告:德州市青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于官屯村南头(原砖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6832017405。
法定代表人:李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林,北京市大嘉(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丙山,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乐陵市顺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胡家街道办事处马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816817207582。
法定代表人:张国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述博,山东浩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德州市青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彬、乐陵市顺达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乐陵市顺达建筑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乐陵市顺达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刘尊龙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秋实
书记员张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