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知民初301号
原告:***,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庞辉,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陵市鲁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周正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楠,山东齐鲁(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陵市顺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国生,经理。
被告:乐陵鑫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
法定代表人:李安虎,经理。
原告***与被告乐陵市鲁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乐陵市顺达建筑有限公司、乐陵鑫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刘念波
审判员 庄辛晓
审判员 张正良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贺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