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陵市顺达建筑有限公司

***、乐陵市鲁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知民初301号
原告:***,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庞辉,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陵市鲁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周正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楠,山东齐鲁(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陵市顺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国生,经理。
被告:乐陵鑫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
法定代表人:李安虎,经理。
原告***与被告乐陵市鲁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乐陵市顺达建筑有限公司、乐陵鑫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刘念波
审判员  庄辛晓
审判员  张正良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贺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