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陵市顺达建筑有限公司

乐陵市顺达建筑有限公司、乐陵市中基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81执恢61号
申请执行人:乐陵市顺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胡家街道办事处马家村.
法定代表人:张国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述博,山东浩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乐陵市中基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开元东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翟占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乐陵市顺达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乐陵市中基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2019)鲁1481民初246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额为16782508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乐陵市顺达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乐陵市中基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481执恢61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郝志华
审判员  周国勇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 强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81执恢61号
申请执行人:乐陵市顺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胡家街道办事处马家村.
法定代表人:张国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述博,山东浩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乐陵市中基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开元东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翟占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乐陵市顺达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乐陵市中基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2019)鲁1481民初246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额为16782508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乐陵市顺达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乐陵市中基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481执恢61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郝志华
审判员  周国勇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