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陵市顺达建筑有限公司

山东缔某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乐陵市顺达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81执保578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乐泊路北侧(赵洪都)。
法定代表人:王盛昌,经理。
被保全人:乐陵市顺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
法定代表人:张国升,经理。
申请保全人山东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保全人乐陵市顺达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鲁1481诉前调21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乐陵市顺达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488353.92元或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据该民事裁定书现依法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乐陵市顺达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营业部账号2130********存款488353.92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7月28日至2023年7月28日止。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郝志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建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