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481民初2467号
申请人:乐陵市顺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胡家街道办事处马家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述博,山东浩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乐陵市中基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开元东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翟占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乐陵市顺达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乐陵市中基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72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涉案项目土地、商品房预售账户及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乐陵市中基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2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涉案项目土地、商品房预售账户及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法院书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马颖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国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