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1402执恢294号
申请人:德州铭洋广告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夏津县消防大队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齐河县消防中队
上列申请人德州铭洋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夏津县消防大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齐河县消防中队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申请人书面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03)德城民初字第1397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
执行长 刘世文
执行员 邓华涛
执行员 张兆龙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雒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