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铭洋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铭洋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6民初175号

原告:德州铭洋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史建刚,总经理。

被告:**,男,住河北省。

原告德州铭洋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德州铭洋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州铭洋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铭洋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德州铭洋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立     慧

法官助理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崔来运

书 记 员 霍     晓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