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6民初175号
原告:德州铭洋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史建刚,总经理。
被告:**,男,住河北省。
原告德州铭洋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德州铭洋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州铭洋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铭洋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德州铭洋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立 慧
法官助理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崔来运
书 记 员 霍 晓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