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491民初456号之一
原告:德州铭洋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三八路平等街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山东德墨烯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衢路以西晶华路155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
被告:***,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朝鲜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被告:***,男,196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上海飚利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新源路58号701室J1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瑞之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董子文化街D区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德州铭洋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德墨烯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飚利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瑞之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州铭洋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铭洋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德墨烯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飚利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瑞之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56元,保全费1845元,共计4401元,由原告原告德州铭洋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