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铭洋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铭洋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德墨烯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491民初456号 申请人:德州铭洋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三八路平等街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山东德墨烯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衢路以西晶华路155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 被申请人:***,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朝鲜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被申请人:***,男,196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申请人:上海飚利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新源路58号701室J1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担保人:***,女,1978年1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市直小区**号楼*单元***号。 申请人德州铭洋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德墨烯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飚利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德墨烯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飚利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5万元或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以自己名下的一辆沃尔沃牌小型轿车(车牌号码:鲁N×××××)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铭洋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德墨烯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飚利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5万元或查封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 二、依法查封担保人***名下沃尔沃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码:鲁N×××××)。 案件申请费1845元,由申请人德州铭洋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