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华旭建筑有限公司

禹城市瑞轩建材有限公司、德州华旭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82民初2968号
申请人:禹城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李好军,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德州**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德州**建筑有限公司名下存款或其他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查封、冻结财产金额为17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德州**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财产,冻结、查封金额为17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禹城市**建材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郝成才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胡荣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