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华旭建筑有限公司

德州市宝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平原分公司、德州华旭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6民初2218号
原告:德州市宝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平原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坊子乡民营经济园区。
负责人:冯书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永文,山东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婕,山东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黄河涯镇运河庭院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执行董事。
原告德州市宝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平原分公司与被告德州**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德州市宝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平原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德州市宝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平原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魏新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崔 晓
书 记 员 朱远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