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6民初553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4月1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衡,平原王凤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德州**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黄河涯镇运河庭院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
被申请人:黄玉民,男,汉族,1972年2月6日生,平原南城社区工地项目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德州**建筑有限公司、黄玉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7974元进行冻结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并于2022年2月25日缴纳申请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德州**建筑有限公司、黄玉民名下银行存款37974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秀岩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侯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