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民终35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滨海路6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47809801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德州**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黄河涯镇运河庭院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050921799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日照钢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德州**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2022)鲁1103民初2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作出案件受理费缴费通知书,上诉人日照钢铁有限公司收到该通知后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日照钢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娜
书 记 员 张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