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5民初4293号
原告:济南舜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城县李家户镇***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原告济南舜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德州**建筑有限公司、被告武城县李家户镇***村民委员会、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9日立案。现原告济南舜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舜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南舜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03元,由原告济南舜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