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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德州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426民初1444号 申请人:***,男,1970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平原县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原龙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德州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德州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5月12日向本院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0万元或价值相近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以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保单号:1361704390203146****)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德州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相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