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426民初1444号
申请人:***,男,1970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平原县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原龙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德州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德州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5月12日向本院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0万元或价值相近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以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保单号:1361704390203146****)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德州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相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