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491执825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市恒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三八路5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润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三八路东城国际1号楼1单元12层1202号。
法定代表人:昌传军,执行董事。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德州市恒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润昌置业有限公司(2018)鲁1491民初1391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相应的义务。
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2019年7月29日、2019年12月1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山东润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本院保全阶段于2018年6月20日赴德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山东润昌置业有限公司不动产信息及其查封情况,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山东润昌置业有限公司土地证号:(2010)175号土地。上述财产均为轮候查封,本院暂不处置。
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2019年7月29日、2019年12月1日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山东润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综上,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山东润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德州市恒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山东润昌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鹏
人民陪审员赵晓阳
人民陪审员陈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