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雅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亿丰伟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12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字第7号
申请人山东雅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德州市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1979年8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共青团路,现任山东雅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申请人山东亿丰伟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了申请人山东雅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亿丰伟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山东雅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亿丰伟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于2015年7月2日经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山东亿丰伟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9日前,将所欠山东雅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款3031180元整(人民币大写叁佰零叁万壹仟壹佰捌拾元整)全部付清。逾期未付山东亿丰伟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
本院经审查,山东雅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佳装饰)与山东亿丰伟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丰伟业)于2012年签订装饰装修合同,双方约定雅佳装饰于2012年9月1日开工为亿丰伟业提供室内装修服务,2012年11月30日竣工。根据装修预算表,双方一致认可该工程总造价3031183元。后该工程竣工,亿丰伟业验收合格,但一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雅佳装饰支付工程款。经双方协商,亿丰伟业于2012年12月5日为雅佳装饰出具还款保证书,保证于2014年12月底前还清全部工程款,到期后亿丰伟业仍未履行承诺。后经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并共同到本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本院依法询问两申请人,双方均对上述调解协议无异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承诺其陈述是真实的,不存在侵害他人利益的情形。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内容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