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艺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市艺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过家家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02民初4488号
原告:日照市艺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山东路6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1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贤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贤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过家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深南东路2098号广田集团盛华大厦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3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日照市艺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过家家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日照市艺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市艺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日照市艺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