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306民初1934号
原告:山东京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法定代表人:尹海彬,经理。
被告:日照凯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
法定代表人:薛龙道,经理。
被告:候学峰,山东省日照市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京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凯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候学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京美耐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4.00元,财产保全费311.00元,共计575.00元,由原告山东京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筱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凤